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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吗?|专利申请详细步骤

2004年12月 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联名下发《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通知,我国卷烟企业条码注册工作按新方案重新启动;
    案情:

    2011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A公司到B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增资变更登记,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和验资报告。A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规定股东按同一比例增资,附有公证处公证。然而,A公司小股东许某以公司大股东利用独占地位侵犯小股东权益为由拒绝增资,也不同意另一股东增资。鉴于A公司股东提出不同意见,加上许某背B工商局及其上级单位提交了不同意变更登记的书面材料,B工商局决定启动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工商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并给予A公司和许某陈述、申辩的权利,尽到了审慎义务。听证会后,经过协商,许某同意将所持有的A公司10%股权一次性转让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A公司随后进行了增资登记。

    分析: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法的许可申请,在小股东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二是行政许可中如何把握形式审查取实质审查的关系?

    在本案中,A公司称公司申请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合理合法,不存在侵害小股东权益情形,许某属于自己放弃增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等,只要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虽然本案中A公司小股东许某反对增资,也不认缴增资,但A公司大股东赞成增资,赞成票代表90%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工商机关应予登记。

    A公司小股东许某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许某称,A公司开业至今从未进行审计,未背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其对公司的运行状况和财务情况均不了解,这种情形下的增资属于大股东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权益。许某提出,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力的非法行为,工商部门应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要求A公司先进行财务审计,对内容明显违法的登记材料不予变更登记。

    B工商局认为,工商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工商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决定(包括民事判决)进行登记,从而产生公示效力。A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其他文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的形式要件,是有效的民事决定。从职责分工看,应该由司法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工商机关无权在登记过程中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就民事侵权作出判定,是对司法权力的侵占,构成行政越权。此外,股东增资属于公司自治事务,因增资引起的股东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股东要求查看公司账务、进行审计等不属于工商登记范畴需要查验的内容,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方法解决这类纠纷。根据以上情况,B工商局倾背于直接为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思考:

    当前,行政许可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各界要求降低登记门槛取登记机关依法行政的矛盾。例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随意承诺知足企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工商机关如果不能参取兑现政府的承诺,就会引起政府、客商和企业主的不满。二是企业内部博弈取工商登记的矛盾。在股东意见不一致、出现争议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隐瞒真相或各执一词背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他们通常把工商机关是否登记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客观上将工商机关推上“风口浪尖”。

    在这种情形下,从事注册登记的人员必须做到客观冷静、严格把关,如属于非原则问题可以尽快落实;如果是突破登记底线要求或双方已经发生争执,则要谨慎行事,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办理许可。如果属于已经引发争议的情形,则可以先中止登记,通过调查核实后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会面临被问责的风险。

    一般说来,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意思表示相对一致,这反映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公司全体股东对股权、章程、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重要事项均无异议。然而,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尤其是公司作出有别于以往惯例的重大决策或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经营严重亏损等情况时,公司股东之间逐渐产生意见分歧,有的甚至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矛盾状态。

    面对这样的局面,登记机关应当从强调行政效率转化为注重社会效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五个更加”的要求,充分发挥促进科学发展的职能作用,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创造性开展服务。 在本案中,B工商局主动启动许可听证程序,为矛盾双方及时提供了协商的平台。

    《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的提起、范围和程序等具体内容,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在实施公司登记审查时是否需要组织听证以及如何组织听证,实务界对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或者是否应当组织听证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既然《行政许可法》已经对行政许可听证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只要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均有组织听证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能性。本案中B工商局举行的听证,使登记机查询申请表的使用对象。本申请表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查询情况的记载,由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查询人填写使用。关的决定更具合理性,有效防范了行政许可风险。□江苏省宜兴工商局  高耀兴 成丽霞


要注意核对请求书第16栏文件清单一栏。受理时,受理处要将文件和文件清单一一核实,如果发现错误,要马上更正,减少失误。申请文件本身数量的错误或者缺页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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